蘇交規(guī)〔2025〕7號
各設區(qū)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12月15日
江蘇省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工作,提高許可效率與服務質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以及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大件運輸,是指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行為。
第三條 大件運輸按照車貨總體外廓尺寸和質量,分為Ⅰ類大件運輸、Ⅱ類大件運輸和Ⅲ類大件運輸:
(一)Ⅰ類大件運輸,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未超過4.2米,或者總寬度超過2.55米未超過3米,或者總長度超過18.1米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軸荷未超過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標準;
(二)Ⅱ類大件運輸,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2米未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米未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0米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
(三)Ⅲ類大件運輸,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
第四條 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guī)、安全可控、分類實施、智能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大件運輸許可工作。
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機構、公路養(yǎng)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按照職責權限,做好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大件運輸許可按照下列權限依法辦理:
(一)跨省大件運輸、跨設區(qū)的市大件運輸許可,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二)設區(qū)的市范圍內跨縣(市、區(qū))大件運輸許可,由設區(qū)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三)縣(市、區(qū))內大件運輸許可,由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推動以人工智能審批為主的大件運輸許可服務,統(tǒng)籌推進大件運輸許可系統(tǒng)(以下稱許可系統(tǒng))人工智能審批功能建設,實現(xiàn)大件運輸申請智能填報,許可辦理智能受理、智能審查、智能發(fā)證的全流程智能辦理。
省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機構、公路養(yǎng)護管理機構和設區(qū)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按照人工智能審批數(shù)據(jù)庫建設要求,開展職責范圍內公路限高限寬、施工阻斷和橋梁技術狀況等數(shù)據(jù)治理及動態(tài)更新工作。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公路橋梁結構荷載驗算、現(xiàn)場核查和監(jiān)管能力建設等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九條 大件運輸承運人(以下稱承運人)應當依法申請大件運輸許可,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大件運輸符合規(guī)定要求。大件運輸車輛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行駛公路。
第十條 申請大件運輸許可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大件運輸許可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外廓尺寸和質量,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數(shù)、軸距和輪胎數(shù),載貨時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總質量、各車軸軸荷,擬運輸?shù)钠鹩欬c、通行路線和行駛時間;
(二)承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
屬于Ⅲ類大件運輸?shù)模羞\人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依法提交記錄載貨時車貨總體外廓尺寸信息的輪廓圖和護送方案,并加蓋承運人印章。護送方案應當包含護送車輛配置方案、護送人員配備方案、護送路線情況說明、護送操作細則、異常情況處理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承運人通過許可系統(tǒng)提交大件運輸許可申請的,申請材料應當為材料原件的彩色電子掃描件或者照片。
承運人現(xiàn)場提交大件運輸許可申請的,申請表應當加蓋承運人印章;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可以為加蓋承運人印章的復印件,但能夠提供原件或者電子證照以備核查。
第十二條 大件運輸許可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不予受理:
(一)裝載貨物屬于可以分載物品的;
(二)承運人所提供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記載的經營資質不包括大件運輸?shù)模?/p>
(三)承運人被依法限制申請未滿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載運單個外廓尺寸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的大件運輸車輛,在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的前提下,加裝多個品種相同物品或者加裝該物品配件的,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發(fā)生改變的,視為載運不可解體物品。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承運人提出的大件運輸許可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承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自收到申請材料超過1個工作日未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即視為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應當現(xiàn)場或者通過許可系統(tǒng)反饋具體原因。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大件運輸許可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行為之一的,除依法給予處理外,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不得在本省申請大件運輸許可:
(一)隱瞞大件運輸許可申請有關車輛、裝載物品實際情況,車貨實際總質量(扣除誤差后)、總體外廓尺寸大于《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上記載的信息;
(二)隱瞞或者虛報大件運輸真實起訖點信息、通行路線信息;
(三)提交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授權委托書、身份證件、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偽造、變造等虛假材料;
(四)其他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
第三章 審查決定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大件運輸許可申請后,應當對承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承運人采用許可系統(tǒng)中智能推薦路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托許可系統(tǒng)對提交的大件運輸通行路線予以智能審查,不再征求沿線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機構(高速公路支隊)意見;屬于Ⅲ類大件運輸?shù)模瑧斦髑笸壒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Ⅲ類大件運輸和通行普通公路的Ⅱ類大件運輸許可申請辦理,車貨總質量、空間可通過性、通行路線等信息超出歷史審批數(shù)據(jù)最大值的,應當征求沿線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機構(高速公路支隊)意見,省內被征求意見部門應當于1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被征求意見部門反饋承運人提交的擬通行路線無法滿足通行要求的,應當告知無法滿足通行要求的具體路段和原因,并提供路線修改意見。
第十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起運的大件運輸許可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職責權限,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車貨現(xiàn)場核查:
(一)Ⅰ類大件運輸可以免于核查;
(二)Ⅱ類大件運輸實行許可系統(tǒng)派單隨機抽查;對車貨總質量或者總體外廓尺寸接近跨類臨界值的,按照30%的比例由許可系統(tǒng)派單實施重點抽查;
(三)Ⅲ類大件運輸100%核查。
第十九條 大件運輸車貨具備現(xiàn)場核查條件后,現(xiàn)場核查人員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xiàn)場核查,并使用智能終端對車貨信息(正視、側視、后視)進行攝錄或者拍照,核查結果實時上傳至許可系統(tǒng)。現(xiàn)場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推行遠程智能核查,除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依法安裝稱重監(jiān)控設施外,引導和鼓勵大件運輸涉及的其他運輸單位、產品生產單位、重大工程項目等安裝稱重、外廓尺寸檢測及視頻監(jiān)控等設施設備,或者采用其他信息采集技術提供稱重、外廓尺寸等檢測資料,并將相關數(shù)據(jù)接入許可系統(tǒng),實施智能核查。
第二十條 現(xiàn)場核查人員應當重點核查以下內容,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準確記錄貨物名稱、車貨裝載后的尺寸、質量、軸荷等數(shù)據(jù):
(一)貨物是否屬于可以分載物品;
(二)車貨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信息一致,實際車貨總質量(扣除誤差后)、總體外廓尺寸信息是否大于申請信息;
(三)車輛標志標識設置情況是否符合技術規(guī)范要求;
(四)護送車輛是否與申請信息一致;
(五)起運地點是否與申請的起運地一致;
(六)選配車型、貨物裝載方式是否合理;
(七)屬于從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中的生產單位起運或者現(xiàn)場不具備稱重檢測條件的,核查是否具有生產單位出具的《大型不可解體物品調運單》;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經核查實際車貨總質量不超過申請車貨總質量或者在稱重設施允許誤差范圍內的,視為車貨總質量一致。
現(xiàn)場核查時對車貨總質量發(fā)生分歧,具備條件的,可以引導至附近的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過靜態(tài)稱重設備進行稱重;不具備稱重條件的,依據(jù)《大型不可解體物品調運單》記載的貨物質量和車輛行駛證(或者合格證)載明的車輛自重數(shù)據(jù),對車貨總質量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大件運輸需要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承運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進行審查,并依法組織驗收。
承運人不具備加固、改造措施的條件和能力的,可以通過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委托公路養(yǎng)護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其進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其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費用由承運人承擔。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公開、透明。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空間可通過性和橋梁結構荷載的基礎數(shù)據(jù)庫建設,并作為許可系統(tǒng)智能審批的基本保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基礎數(shù)據(jù)庫復核驗算,并動態(tài)更新。大件運輸許可涉及的車貨總質量、空間可通過性、通行路線等信息超出歷史審批數(shù)據(jù)最大值的,或者沿線橋梁技術狀況等級下降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單獨驗算。復核驗算工作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提供支撐服務。
橋梁結構荷載驗算應當依據(jù)技術規(guī)范、橋梁竣工圖紙、養(yǎng)護工程資料和技術狀況評定報告等組織實施,相關橋梁養(yǎng)護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橋梁驗算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大件運輸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具備現(xiàn)場核查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Ⅰ類大件運輸:省內大件運輸即申即辦;跨省大件運輸本省審批意見1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外省完成并聯(lián)審批后同日作出許可決定;
(二)Ⅱ類大件運輸:省內大件運輸即申即辦(需要現(xiàn)場核查的可以延長至2個工作日完成);跨省大件運輸本省審批意見2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外省完成并聯(lián)審批后同日作出許可決定;
(三)Ⅲ類大件運輸:省內大件運輸3個工作日內完成;跨省大件運輸本省審批意見3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外省完成并聯(lián)審批后同日作出許可決定。
需要進行加固改造、橋梁結構荷載驗算以及調整協(xié)調通行路線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車運輸,車輛單軸的平均軸荷超過10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軸多輪液壓平板車運輸,車輛每軸線(一線兩軸8輪胎)的平均軸荷超過18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20000千克的;
(三)涉及通行時間或者路線調整,承運人不接受調整的;
(四)現(xiàn)場核查不通過的;
(五)承運人不按規(guī)定要求完善護送方案的;
(六)承運人不履行加固、改造義務的;
(七)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予許可的大件運輸許可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出具書面決定。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依托許可系統(tǒng)向承運人頒發(f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貨物裝載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如實登記大件運輸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車輛證件信息,不得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出廠(場)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放行無《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和記載信息不一致的車輛出廠(場)。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中的生產單位還應當如實填寫《大型不可解體物品調運單》。
承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按照有關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志,保證運輸安全。
第二十八條 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承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保證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一致,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確保公路設施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護送的大件運輸車輛,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以及護送方案的要求,選擇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護送車輛,配備具有大件運輸專業(yè)技能的人員進行護送。
承運人應當根據(jù)大件運輸類型合理配備護送車輛數(shù)量,并與大件運輸車輛形成整體車隊實施全程護送,保持實時、暢通的通訊聯(lián)系。護送人員護送過程中,應當實地勘察通行路線和橋涵通過能力,保障大件運輸車輛通行安全。
未配備明顯安全警示標志、護送標志、應急設備、通信設備等不符合技術條件的車輛,不得作為護送車輛。
第三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安裝、使用車輛智能監(jiān)控設備、衛(wèi)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加強大件運輸車輛、駕駛人員實時監(jiān)控和管理,及時提醒、制止并糾正大件運輸車輛未按照許可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等影響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收費站入口、出口核查,對途經收費站的大件運輸車輛按照規(guī)定進行稱重檢測和驗證核查,發(fā)現(xiàn)違法大件運輸車輛時,拒絕其駛入(出)高速公路,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重點驗證核查以下內容:
(一)大件運輸車輛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二)車輛號牌、車輛軸數(shù)、載運的貨物、行駛時間、入口和出口收費站等信息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實際車貨總質量(扣除誤差后)、總體外廓尺寸是否大于申請信息;
(三)護送車輛是否與護送方案一致。
第三十二條 大件運輸車輛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公路收費站、公路渡口和《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上載明的檢查點時,應當服從現(xiàn)場指揮,主動接受檢查、檢測,不得擾亂檢測、通行秩序。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件運輸許可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業(yè)務培訓,保障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大件運輸許可事項、依據(jù)、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文本等,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辦公場所或者相關網站公示。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面向社會提供服務,設立咨詢熱線、開展幫辦服務;主動對接本行政區(qū)域內符合條件的大件運輸單位、涉及大件運輸?shù)漠a品生產單位和重大工程項目,了解大件運輸需求,建立大件運輸重點服務企業(yè)(項目)信息清單,實行重點對接指導。
鼓勵大件運輸單位、涉及大件運輸?shù)漠a品生產單位建立事前告知聯(lián)絡機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獲知企業(yè)訂單信息后,幫助企業(yè)提前制定運輸路線。
第三十五條 公路養(yǎng)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養(yǎng)護統(tǒng)計調查制度》《公路交通阻斷信息報送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進行檢測、評定并上報有關信息。
計劃性路網施工阻斷信息,應當至少提前5日報送有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機構(高速公路支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技術狀況發(fā)生突發(fā)性變化的,應當立即報送。
設區(qū)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機構應當及時匯總路況信息,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在許可系統(tǒng)申報界面發(fā)布、動態(tài)更新,為承運人查詢路線和制定大件運輸方案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大件運輸車輛通行實際,有序推進高速公路收費站超寬車道以及多軸線稱重檢測、外廓尺寸自動檢測設備建設,實現(xiàn)對大件運輸車輛車貨總質量、總體外廓尺寸、軸荷等數(shù)據(jù)的快速精準檢測。
新建、改擴建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口、入口應當各設置一條寬度5米以上超寬車道,滿足大件運輸車輛通行需求。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件運輸許可的監(jiān)督,建立大件運輸許可件的隨機抽查復核制度,及時糾正許可實施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大件運輸事中事后監(jiān)管有關規(guī)定,組織對大件運輸行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或者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管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實施監(jiān)管,規(guī)范裝載、配載、運輸?shù)刃袨椤?/p>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定點聯(lián)合執(zhí)法和流動執(zhí)法工作要求,加強大件運輸車輛通行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二)車輛號牌、車輛軸數(shù)、載運的貨物等車貨實際數(shù)據(jù)是否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一致,實際車貨總質量(扣除誤差后)、總體外廓尺寸是否大于申請信息;
(三)是否按照許可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是否按照許可的護送方案采取護送措施。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托有關業(yè)務系統(tǒng),匯聚貨運車輛衛(wèi)星定位、ETC門架、高速公路稱重檢測等相關數(shù)據(jù),開展所轄路段經許可的大件運輸車輛通行行為智能分析比對,發(fā)現(xiàn)嚴重違法情形的,依法進行處理。
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經營管理單位對違法大件運輸車輛不得放行駛入,并及時報告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現(xiàn)場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件運輸信用管理制度,明確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評價標準,并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在大件運輸許可服務和管理中的應用。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有關信用管理規(guī)定,對信用狀況良好的,適用遠程核查、降低核查比例等激勵措施,并根據(jù)信用評價結果,采取差異化監(jiān)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大件運輸車輛違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及時將相關信息抄送至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暢通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的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舉報事項及時受理、核實、處理,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對責任單位、人員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專用作業(yè)車不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guī)定,確需行駛公路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大件運輸許可。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蘇交規(guī)〔2025〕7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