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5〕5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12月12日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督機構(以下稱工程監督機構)在職責范圍內,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技術人員,具備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條件,建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工程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根據職責權限負責相關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其中,省工程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公路橋梁(隧道),是指由省本級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在工程現場直接實施建設管理的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公路橋梁(隧道)工程。
上級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對下級工程監督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工作的單位(以下稱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落實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完善工程安全生產目標保障機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動數字技術在監督管理中的應用,通過推行數字檔案、推進智能監管、系統互聯和數據共享等方式,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效能。
鼓勵從業單位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對建設過程中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實施監測預警和動態分析評估,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七條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總結、推廣平安工地建設的管理經驗和創新成果,逐步實現工程安全管理程序化、現場防護標準化、風險管控科學化、隱患治理常態化、應急救援規范化,防范化解安全風險,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八條 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履行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義務,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
第九條 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必需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他從業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按時足額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監理,審核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組織施工,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
第十條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風險管理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的程序、方法以及分級管控職責分工等內容,并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對設計單位出具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項目安全生產檢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全面、系統的辨識安全風險,根據其特點從組織、技術、管理、應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的風險管控措施,編制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發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重新組織開展全面、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完善管控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組織相關從業單位建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二條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排查治理,壓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應當制定專項方案,確保責任、措施、資金、時限、應急預案到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工程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針對公路水運工程特點和風險評估情況,制定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應急處置卡,并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
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向工程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步提交項目安全生產資料。
安全生產資料應當包括從業單位對其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監理、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合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情況等資料,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安全生產資料進行確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
第十六條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許可或者辦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
第十七條 對于建設周期長、技術復雜、施工安全風險高的公路水運工程,負責監督的省工程監督機構可以聯合設區的市工程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的設區的市工程監督機構可以聯合縣(市、區)工程監督機構開展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明確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納入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內容、方式、頻次及要求,并可以根據工程實際進展進行調整。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綜合督查等方式。
第十九條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對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情況,以及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對從業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依法應當具備的上崗資格情況等安全生產條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施工單位施工場地布置、現場安全防護、施工工藝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動記錄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進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從業單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從業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依法依規開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調查處理;
(六)對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七)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督促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工程監督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機構或者專家開展檢測、評估等。
第二十條 工程監督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檢查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資料;
(四)對發現的工程安全生產問題,依法責令改正、立即排除事故隱患,或者按規定實行約談、掛牌督辦;
(五)對發現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監督檢查意見;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
監督檢查結果按照規定納入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履約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書面監督檢查意見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并自收到書面監督檢查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至工程監督機構。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抽查或者復核。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運行等情況,結合從業單位信用情況,開展分類監管,提高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的效率。
公路水運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監督機構應當調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受理相關舉報,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工程監督機構報告,同時向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拆除、大修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公路橋梁(隧道)工程,省本級、設區的市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在工程現場實施建設管理的,應當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分別由省、設區的市工程監督機構實施相應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督K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監管規定》(蘇交規〔2012〕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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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交規〔2025〕5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