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市監規〔2025〕3號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數據局:
《使用“江蘇”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使用“江蘇”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使用“江蘇”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名稱使用“江蘇”字樣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等。
第三條 企業名稱由申請人依法自主申報。縣級以上企業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企業使用“江蘇”字樣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不少于1000萬元的企業,企業名稱可以申報使用“江蘇”字樣。
已經登記的企業,注冊資本或出資額不少于500萬元的,在3個以上設區市投資設立企業且經營一年以上,其名稱可以使用“江蘇”字樣。
已經登記的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或省級專精特新企業且注冊資本或出資額不少于500萬元的,名稱可以使用“江蘇”字樣。其投資設立的企業,注冊資本或出資額不少于500萬元的,名稱也可以使用“江蘇”字樣。
高新技術、專精特新企業認定有效期滿后,其企業名稱或其投資的企業名稱繼續使用“江蘇”字樣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應及時辦理變更。
第五條 企業集團母公司使用“江蘇”字樣的,注冊資本應當不少于1000萬元且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
第六條 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使用“江蘇”字樣的,或者將“發展”“實業”“產業”“實業發展”“產業發展”等作為行業或經營特點用語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注冊資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 原名稱使用“江蘇”字樣的企(事)業單位改制的,可以繼續保留使用。
第八條 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或冠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名稱,其企業分支機構名稱可綴以“江蘇”字樣。
第九條 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使用“江蘇”字樣,因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同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不得使用“江蘇”字樣。
第十條 已經登記使用“江蘇”字樣的企業名稱可以依法轉讓,受讓方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使用“江蘇”字樣的條件。
第十一條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名稱抽查制度,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江蘇”字樣條件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依法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 “江蘇”與市縣區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使用“江蘇”字樣的條件。本辦法實施前“江蘇”與市縣區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不受本辦法第四條限制。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2016年7月27日公布的《冠“江蘇”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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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使用“江蘇”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市監規〔2025〕3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