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自然資規發〔2025〕4號
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各直屬單位,廳機關各處、室、局:
為加強我省測量標志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基礎測繪工作設置的基礎性測量標志和其他部門設置的專用測量標志。
二、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的,應當經有審批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三、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和重建的監督管理。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拆遷和重建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拆遷許可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建點位選址,并落實重建標志的保護管理。
四、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重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
五、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重建方案,應當符合相應國家測繪技術標準的規定,并報送作出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許可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中,專用測量標志的重建方案還應報送該標志原設置部門。
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重建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后,向作出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許可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其中,專用測量標志的重建成果應當抄告該標志原設置部門。
七、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具體費用可參照《江蘇省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費用參考標準》進行測算。
八、專用測量標志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江蘇省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費用參考標準》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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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自然資規發〔2025〕4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