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細信息 | |
| 標題 | 咨詢關于申請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政策 |
| 提交日期 | 2025-11-23 10:01:46 |
| 內容 | 揚州市民咨詢關于申請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政策。 |
| 受理回復 | |
| 回復日期 | 2025-12-09 10:01:46 |
| 回復單位 | 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回復內容 | 您好: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自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傷保險關系續存期間,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如果工傷職工已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則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本次傷殘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